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豫0506民初1821号
原告:河南政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阳县水冶镇西古庄村。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见,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魁,男,1978年10月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阳市。
原告河南政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魁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日立案。原告河南政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河南政通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田小娟
二〇一八年八月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