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421执保34号
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申请人:四川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黄水乡洼垴村3组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8H4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与四川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苏有发、米易县得石镇坊田彝族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对被申请人四川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5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16500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四川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期限为1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卢定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黄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