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博盛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凉山州博盛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0)川0421执保33号
申请人:**,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申请人:凉山州博盛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曾用名:四川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黄水乡洼垴村3组8号,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胜利南路光彩城市风景8幢2层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8H452。
法定代表人:包安红,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申请人:苏有发,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彝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与凉山州博盛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有发、米易县得石镇坊田彝族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2020年5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凉山州博盛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米易县得石镇坊田彝族村村民委员会的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在20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对被申请人凉山州博盛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在55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对***的银行存款在80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对苏有发的银行存款在100000元范围内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以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责任限额为1650000元的保单保函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凉山州博盛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米易县得石镇坊田彝族村村民委员会的工程款、质量保证金共计200000元,期限为1年。
二、冻结凉山州博盛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0元,期限为1年。
三、冻结***的银行存款800000元,期限为1年。
四、冻结苏有发的银行存款100000元,期限为1年。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卢定祥
审判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〇年五月二十日
书记员黄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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