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凉山州博盛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某某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421民初421号之二
原告:**,男,196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西昌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胜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四川道合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凉山州博盛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胜利南路光彩城市风景8幢2层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8H4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一般授权),四川月城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四川省米易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向松(特别授权),四川有度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
被告:苏有发,男,1963年12月19日出生,彝族,农村居民,户籍地四川省会理县,现住四川省西昌市。
被告:米易县得**坊田彝族村村民委员会。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男,196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系米易县得**坊田彝族村村民委员会主任,住四川省米易县。
**与凉山州博盛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苏有发、米易县得**坊田彝族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5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2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自愿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诉。
案件受理费19353元,减半收取计9676元,保全费5000元,合计14676元,由**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二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 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