凉山州博盛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丁在美、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四川省攀枝花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川04民终450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丁在美,男,1971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会理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72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米易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凉山州博盛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凉山彝族自治州西昌市胜利南路光彩.城市风景8幢2层4、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13400MA62H8H452。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米易县得**坊田彝族村村民委员会,住所地:四川省米易县得**大田村1社。 负责人:***,米易县得**坊田彝族村村民委员会主任。 上诉人丁在美因与被上诉人***、凉山州博盛塬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昊发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米易县得**坊田彝族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四川省米易县人民法院(2020)川0421民初79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本院审理过程中,上诉人丁在美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以丁在美与***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撤回上诉。 经本认为,上诉人丁在美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丁在美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二审案件受理费3516元,减半收取为1758元,由上诉人丁在美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朱 莹 书 记 员 董 尧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