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粤0605民初23508号
原告:深圳市共合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
法定代表人:王伟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常郁,广东法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佛山市南海新达高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
法定代表人:何广荣。
原告深圳市共合空间设计有限公司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新达高梵实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深圳市共合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深圳市共合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肖 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一日
书记员 徐国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