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南海新达高梵实业有限公司

佛山市南海新达高梵实业有限公司、深圳市共合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等定作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粤0112民初23096号 原告(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新达高梵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佛山市南海区狮山镇兴业北路3号之一。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南天***事务所实习人员。 被告(反诉原告):深圳市共合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华区观澜街道库坑社区泗黎路408-1号观湖园G18栋104。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90年6月21日出生,系该司职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86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通许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法深律师事务所律师。 佛山市南海新达高梵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南海新达公司)与深圳市共合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共合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受理后,深圳共合公司依法提起了反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对本诉和反诉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海新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深圳共合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南海新达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深圳共合公司立即向南海新达公司支付剩余定作费用366800元,并以366800元为本金按照LPR的1.5倍支付自2021年7月14日起至实际清偿本息之日起的利息,暂计至2021年8月9日为1471.02元;2.判令深圳共合公司按照每月5561元标准立即向南海新达公司支付自2021年6月30日起至全部定作货物搬离之日止的仓储费用,暂计至2021年8月9日止为7414.67元;3.判令***对深圳共合公司的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承担连带清偿责任;4.本案诉讼费用全部由深圳共合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6月1日,南海新达公司与深圳共合公司订立《黄埔国际会议中心二期办公家具合同》(合同编号:GH20210527),约定深圳共合公司向南海新达公司定作办公家具,南海新达公司负责制作、安装。合同第2.1款约定:“送货日期:收到定金及确认图纸,色板,样板等起算15天内,按照甲方要求分批交清安装完成。”含税合同金额为588000元。 合同签订后,南海新达公司和深圳共合公司一直在沟通图纸、色板等问题,直至南海新达公司起诉之日,深圳共合公司仍未就全部定作货物的色板进行确认,导致南海新达公司定作工作无法继续推进。但在双方沟通的过程中,南海新达公司为了能够提早完成定作工作,把可以处理的工作都提前处理。 2021年6月29日,南海新达公司收到深圳共合公司发出的《解除合同通知函》,以南海新达公司构成违约为由单方要求解除合同。但实际上,南海新达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因深圳共合公司一直未对图纸进行修改,一直未对色板进行确认,所以才导致定作工作无法推进,过错责任全部在于深圳共合公司。 至2021年6月30日,南海新达公司已经完成了会议椅、会议桌白坯等定作工作,结算定作费用合计543200元,扣除深圳共合公司已支付的176400元,深圳共合公司尚欠366800元未支付给南海新达公司。 深圳共合公司是***设立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深圳共合公司的唯一股东兼法定代表人,***依法应当就深圳共合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深圳共合公司和***共同辩称:对***的起诉错误,因为***不是本案适格当事人。本案是合同纠纷,合同主体是两公司之间的关系,***只是深圳共合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依据合同相对原则,不应成为本案被告。 关于起诉状中的事实与理由与事实不符,南海新达公司和深圳共合公司之间实际于2021年5月26日起就在根据合同合作进行磋商,原因是深圳共合公司承接了黄埔二期的项目工程的家具部分,该项目是建党100周年的重要工程,必须在2021年7月1日完成交付。为此深圳共合公司与南海新达公司洽谈合作的时候谈及合同交付时间必须在2021年6月22日,该内容在双方工作人员微信谈话中可看出。双方实际合同签订时间是2021年6月2日下午,深圳共合公司第一笔预付款支付时间是2021年6月3日、第二笔是2021年6月6日,已经符合合同的订金支付时间。而且,尽管南海新达公司对如此交付故意拖延,但是实际上图纸已经在2021年6月7日下午确定,南海新达公司承诺已经开始备料生产。2021年6月8日下午,合同样板确定,深圳共合公司将样板包含色板一并寄给南海新达公司。因此,无论是双方明确约定的6月22日的交付时间,还是按照合同所说的自收到订金及确认图纸、色板、样板起15天内,南海新达公司都应当在2021年6月22日完成交付。但实际上,南海新达公司在整个过程中,图纸在故意拖延交付,包括已经确定的样板、色板都以找不到、联系不上供应商等理由故意确定不下来。后来,南海新达公司的员工在微信中明确告知深圳共合公司是其承接了南海医院的项目,在赶工期,所以南海新达公司在故意拖延深圳共合公司的项目。在合同交付日2021年6月22日到期前一天,南海新达公司的员工已经开始跟深圳共合公司故意不接电话、微信拉黑深圳共合公司的方式导致深圳共合公司无法跟南海新达公司做任何有效的沟通,但深圳共合公司又务必在2021年7月1日完成合同的交付。为此,深圳共合公司不得不向上游甲方请示、沟通,在短短的数天时间之内以近2倍的合同价格与市场上的多家第三方重新合作。一直到2021年6月30日的凌晨总算完成了合同的交付。所以,基于合同的实际履行情况,深圳共合公司依据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以及民法典的法定解除条件与南海新达公司解除合同,并就因合同解除导致的损失向南海新达公司反诉主张违约金及赔偿损失。 深圳共合公司向本院提出反诉请求:1.确认合同已解除;2.判令南海新达公司立即退还预付款176400元、支付违约金107016元(其中逾期违约金暂计至2021年9月13日)、经济损失731093元,以上共计1014509元;3.判令南海新达公司承担诉讼费、律师费、保全费等全部费用。事实和理由:黄埔国际会议中心二期工程是承接庆祝党一百周年的项目。项目的建设是在黄埔区委区政府指导下,用进度考量态度,各参建单位承接工程的前提条件是必须保证在7月1日前如期完成交付。深圳共合公司承接的是黄埔国际会议中心二期的会议办公家具的采购安装项目,深圳共合公司的项目交付截止日是2021年6月25日。 深圳共合公司经多方考察,签约前反复确认,在南海新达公司确认可以在2021年6月22日交货的情况下,与南海新达公司签订了《黄埔国际会议中心二期办公家具合同》。深圳共合公司如约支付了176400元预付款。深圳共合公司签约时最关注的就是交货期限问题,在签约前后的沟通过程中多次强调和催促南海新达公司,但南海新达公司在履约中不仅对接效率低,而且为了完成其他合同故意与深圳共合公司周旋拖延时间,到交货日无论怎么催促都不回复深圳共合公司,其对接人员甚至拉黑深圳共合公司人员微信。在交货满期后,南海新达公司竟然发联络函书面告知深圳共合公司要对图纸等签字确认才能安排生产,深圳共合公司无奈只能解除与南海新达公司的合同。而在离建党一百周年仅有几天的时间里,深圳共合公司还必须完成交付任务,深圳共合公司不得不向项目方请求宽限期,表示承担违约金。深圳共合公司将合同分拆给不同的厂商,支付了更高的价款,****赶工期,勉强向项目方交付了部分货物,为此,项目甲方对深圳共合公司的履约表现极度不满。 南海新达公司的严重违约行为,导致深圳共合公司产生巨大的损失,深圳共合公司不仅要承担违约金,也丧失与甲方再次合作的机会,还因为该项目承担的政治任务,牵连了整体项目。据此,深圳共合公司依据事实和法律诉请贵院,请裁决如诉。 南海新达公司针对深圳共合公司的反诉辩称:1、南海新达公司不存在违约行为,无需向深圳共合公司退还预付款。相反,因深圳共合公司没有对案涉项目家具图纸、色板等进行确认导致定制工作无法推进,深圳共合公司应根据南海新达公司已完成的工作量支付剩余的定作费用366800元;2、深圳共合公司主张的违约金、经济损失、律师费等费用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深圳共合公司在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3508号案件也提起了同样事实理由、同样诉讼请求的诉讼,该诉讼比深圳共合公司在本案提出的反诉时间要早,立案时间是2021年9月9日,故深圳共合公司的反诉违反了一事不再理原则,应裁定驳回。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21年6月1日,深圳共合公司(甲方)与南海新达公司(乙方)签订了《黄埔国际会议中心二期办公家具合同》(合同编号:GH20210527),约定深圳共合公司向南海新达公司定作办公家具,合同金额(含税)为588000元;合同第一章协议书第2.1款约定:“送货日期:收到定金及确认图纸,色板,样板等起算15天内,按照甲方要求时间分批交清安装完成。”合同第二章通用条款第13.2条约定:乙方未按合同约定的日期交货的,应承担逾期交货的违约责任,每逾期一日,按合同暂定总价款(固定总价的,则为合同总价款)的1‰向甲方支付违约金。逾期交货超过5天且未与甲方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应支付上述逾期交货的违约金外,还应按合同暂定总价款(固定总价的,则为合同总价款)的10%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甲方和第三方的全部损失;第13.7条约定: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除承担前述条款约定的款项外,还应承担甲方为此支付的律师费等其他费用;合同第三章专用条款第3.1条约定,预付款为合同金额的30%,甲乙双方签订合同后甲方向乙方支付预付款;十一条约定:双方对通用条款第十三条违约责任的修改或补充如下:乙方必须严格按照合同约定或甲方的书面通知时间供货,如延期交货,则乙方除承担每天0.5%的当次货款总价的违约金,并承担相应工期索赔及承担法律责任。延期违约金将直接从当期支付的货款中扣除。 2021年6月3日,深圳共合公司向南海新达公司支付了77400元。2021年6月6日,深圳共合公司向南海新达公司支付了99000元。 2021年6月24日,南海新达公司向深圳共合公司发出了一份《黄埔国际会议中心项目联系函》,函称:根据协议规定现需要深圳共合公司回函对所有图纸和色板确认签字,以方便南海新达公司进行计划生产;根据南海新达公司技术人员去项目现场勘测,该项目极不具备南海新达公司产品安装条件,南海新达公司产品必须在具备安装条件下方可安装交付。 2021年6月28日,深圳共合公司向南海新达公司发出了一份《解除合同通知函》,内容为:“我公司与贵司签订的《黄埔国际会议中心二期办公家具合同》,合同第二条2.1对送货日期约定为:收到定金及确认图纸,色板,样板等起算15天内,按照甲方要求时间分批交清安装完成。因我公司须严格按甲方要求履行合同,我司在合同签订前后已与贵司多次沟通细节,包括图纸、色板、样板等。2021年6月22日确定的交货期已到,但贵司的联络人员***、***却拒接电话、拉黑我方人员,拒绝沟通的幼稚方式让我司非常被动,导致我司跟甲方确定的验货无法进行,安排的收货场地产生额外费用。贵司在交货期满后竟然发联系函要确认图纸、色板、样板才能第一时间安排生产,足以说明贵司既无诚信也根本没有履约能力。依据合同第二条2.2约定:如果乙方在合同约定交货时间未能交货,且未与甲方达成一致的,甲方有权终止本合同。在此正告贵司:本函发出之日解除《黄埔国际会议中心二期办公家具合同》,贵司三日内退还我司已付款176400元,同时依据合同第十三条13.2约定,贵司按合同总价款的10%计58800元支付违约金,我方保留因贵司违约导致的全部经济损失。” 2021年7月1日,南海新达公司向深圳共合公司发出了《黄埔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回复函》,函称:“贵公司与我公司于2021年6月7日签订了《黄埔国际会议中心办公家具合同》(合同编号为:GH20210527)的协议。通报目前现状,截止2021年6月30日,所有交付产品中,会议椅已经生产完成,我司具备验货和交货条件。会议桌白胚已经完成,部分已经上油漆,还存在两款色板未确认而导致的订单停滞状态。如果贵公司能够配合我司工作,预计5-7天可交货(具体情况见下表)(表格略)。针对于以上现状,我司安排如下:1、按照合同中生产的产品,继续完成生产和交付工作,请贵公司协助相关工作。2、如果贵公司坚持终止合同,我们公司则立马进入清算,清算完成双方确认后,才能正式终止合同。” 2021年7月6日,南海新达公司又向深圳共合公司发出了《黄埔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回复函》,函称:“贵公司与我公司于2021年6月7日签订了《黄埔国际会议中心办公家具合同》(合同编号为:GH20210527)的协议。我司于2021年6月29日收到贵公司《解除合同通知函》,并2021年7月1日发出《黄埔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回复函》,通过协商我司同意按终止合同方式处理。根据与车间核对货物生产进度,我司出具《黄埔国际会议中心项目结算清单明细》,详细见附件。贵公司在与我司签订合同后已支付176400元货款,现还需支付我公司货物尾款366800元。请贵公司于发函日起7天内付清待付尾款,并协助处理好后续工作。” 深圳共合公司的工作人员***与南海新达公司的工作人员***2021年6月2日开始微信沟通。双方确认2021年6月22日进场交货,24日安装完成;2021年6月5日,***给出了时间节点,即6日-15日木工造型初胚出来,16日-19日打磨底漆,20日-21日面漆,22日打包发车;2021年6月17日,***发了一份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家具进度表;2021年6月21日,***表示:“原本按照我们在报价阶段的预计时间来说22号我们是能准时交付的,但是因为把项目想得太简单,同时也没有预料到改图纸对色板要这么久,特别因为分段问题最后在拆单中心又拖了几天,而且最近公司在交付南海人民医院项目家具,两千多万只交付了70%,现在各个部门都在抢产能,其实内心来讲,我也理解甲方也是这么逼进度,所以你们才这么逼我们进度,我刚跟他们聊了,我觉得我们跟您应该是在同一阵线的才对,我觉得其实与其在这里拖时间,不如我们确认时间之后跟您沟通我们该怎么配合时间去面对甲方,……;2021年6月21日,***联系***,表示要去工厂看,并要求发地址,但***没有理睬,也没有接电话。 深圳共合公司提供了国际会议中心家具沟通群,该沟通群从2021年5月26日开始。2021年5月26日,群成员主要讨论报价,***确认工期没问题;之后讨论了图纸;2021年6月5日,深圳共合公司工作人员表示样板已寄给南海新达公司,双方确定了图纸;2021年6月6日,深圳共合公司工作人员发了样板PPT并表示,这个是最后材料,以这个为准,收到时对接一下;2021年6月14日,深圳共合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第二天要看到所有家具的初胚造型,南海新达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好”;2021年6月15日,深圳共合公司工作人员表示,离22日出货还有7天时间,到时间交不了货给甲方,很严重的问题,麻烦大家帮忙跟紧点;之后,深圳共合公司一直在催南海新达公司出货;2021年6月21日,南海新达公司工作人员表示,图纸按照公司规定本来就应该需要深圳共合公司签字确认才能生产,但变更的事项太多,而且考虑交期的问题,南海新达公司这边才特殊处理。深圳共合公司工作人员表示“那你们怎么不找我这边签字呢?”之后,深圳共合公司工作人员反复催进度;2021年6月24日,南海新达公司发了一份上述的《黄埔国际会议中心项目联系函》。 深圳共合公司提供了一份其与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建材产品买卖合同》及《材料采购合同补充协议》,合同约定,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为黄埔国际会议中心二期项目向深圳共合公司采购活动家具,金额为908250元;2021年6月25日前安装完成。深圳共合公司主张其因该合同违约而向对方承担违约金280818元,该部分是其直接经济损失。 深圳共合公司对其主张的731092.16元损失情况解释如下:第一部分是深圳共合公司因为违约交付被甲方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扣除了违约金280817.16元,第二部分是深圳共合公司为了完成交付任务和2家第三方重新签约完成货物,其中和佛山中得文公司合同总价是182696元,和东莞鼎木公司合同总价是855579元,(182696元+855579元)减去与南海新达公司的合同金额588000元的差额是450275元,450275元加上280817.16元为731092.16元。深圳共合公司为证明其上述主张,提供了其收到甲方浙江亚厦装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的合同款2527354.44元的2021年10月11日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单位活期交易明细,合同总金额为2808171.60元,未付差额208817.16元是项目甲方因深圳共合公司违约交付,已扣除10%的违约金280817.16元,深圳共合公司的直接损失金额为280817.16元;深圳共合公司向佛山市中得文仪家具制造有限公司支付182696元,向东莞鼎木家具有限公司已支付812800元(5%的质保金尚未支付)的深圳农村商业银行单位活期交易明细6张。 南海新达公司主张深圳共合公司反诉的相关金额已在另案处理,其已收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的传票及应诉通知书等,本案属于重复主张。对此,深圳共合公司确认其在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起诉南海新达公司期间接到了本案的传票,因此将南海法院的案件撤诉,对本案提起了反诉,没有另案主张。深圳共合公司是以不交费的方式撤诉的。深圳共合公司提供了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21)粤0605民初23508号《民事裁定书》,该裁定显示,该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受理深圳共合公司起诉南海新达公司后,深圳共合公司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按深圳共合公司撤诉处理。 深圳共合公司因委***提起本案诉讼而支付了律师费30000元。 本院认为,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南海新达公司和深圳共合公司在合同的履行过程中,哪一方存在违约行为。 关于合同解除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第五百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履行债务则合同自动解除,债务人在该期限内未履行债务的,合同自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对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一方当事人均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行为的效力。”深圳共合公司于2021年6月28日向南海新达公司发出《解除合同通知函》,南海新达公司于2021年7月6日向深圳共合公司发出《黄埔国际会议中心项目回复函》,确认其于2021年6月29日收到上述函件,并同意按终止合同方式处理。根据上述事实,本院认定双方已于2021年7月6日协商一致解除合同。 关于谁违约及违约责任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二款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合同因违约解除的,解除权人可以请求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根据查明的事实,特别是南海新达公司和深圳共合公司在签订和履行《黄埔国际会议中心办公家具合同》的过程中双方工作人员的沟通和交流的情况,本院认定,南海新达公司在履行合同的过程中,没有严格按合同约定的时间履行自己的合同义务,其行为已构成违约,故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南海新达公司主张深圳共合公司存在违约,理据不充分,本院不予采纳。因南海新达公司违约,故其请求深圳共合公司支付剩余定作款及仓储费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针对南海新达公司违约,深圳共合公司既请求违约金,又请求损失。本院向深圳共合公司释明违约金和损失不能同时请求,并要求其选择哪一种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深圳共合公司表示,暂时不选择,并认为两个是不重复的。本院认为,深圳共合公司既请求违约金,又请求损失,属于对同一违约行为违约责任的重复主张,其拒不作出选择,视为其放弃选择的权利。本院根据本案的实际情况认为,深圳共合公司以其对第三方的违约损失而要求南海新达公司承担相应的损失,没有法律依据,同时,深圳共合公司所主张的损失,主要是其自身陈述,其提供的证据也不充分,因此,本院根据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及可以计算的方式进行确认。根据《黄埔国际会议中心办公家具合同》第二章通用条款第13.2条约定,南海新达公司应向深圳共合公司支付合同解除的违约金58800元(588000元×10%)。因合同解除,不存在逾期交货的问题,故深圳共合公司请求逾期交货违约金,没有事实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因合同已解除,深圳共合公司请求南海新达公司退还已支付的预付款1764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 关于律师费问题。根据《黄埔国际会议中心办公家具合同》第二章通用条款第13.7条约定,深圳共合公司为追究南海新达公司的违约责任而委***进行诉讼,其所支付的律师费应由南海新达公司承担。综合考虑深圳共合公司请求的金额与本院支持的金额,本院酌定南海新达公司应承担的律师费为10000元。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六十五条、第五百六十六条第一、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佛山市南海新达高梵实业有限公司与深圳市共合空间设计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日签订的《黄埔国际会议中心办公家具合同》于2021年7月6日解除; 二、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新达高梵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反诉原告深圳市共合空间设计有限公司退还预付付款176400元; 三、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新达高梵实业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向反诉原告深圳市共合空间设计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58800元; 四、驳回本诉原告佛山市南海新达高梵实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五、驳回反诉原告深圳市共合空间设计有限公司的其他反诉请求。 如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6936元,财产保全费2398元,均由本诉原告佛山市南海新达高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反诉案件受理费6966元,由反诉原告深圳市共合空间设计有限公司4552元,反诉被告佛山市南海新达高梵实业有限公司负担2414元。(佛山市南海新达高梵实业有限公司已预付了本诉案件受理费和财产保全费,深圳市共合空间设计有限公司已预付了反诉案件受理费。)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申请执行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