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黄金地质矿产勘查有限公司

原告某某与被告山东黄金地质矿产勘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莱州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683民初4051号
原告:***,女,1954年4月21日出生,汉族,住莱州市。
被告:山东黄金地质矿产勘查有限公司,住所地莱州市莱州北路609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与被告山东黄金地质矿产勘查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7月13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7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311.7元,减半收取计155.8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