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26民初1493号
原告:**·**,男,2001年7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尔·阿不拉,新疆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征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团结路****小区2-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征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买提·**提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热孜玩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