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征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新疆征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新2926民初1493号 原告:**·**,男,2001年7月10日出生,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尔·阿不拉,新疆远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新疆征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拜城县团结路****小区2-04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9年7月13日出生,个体户,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什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新疆六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新疆征戎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21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买提·**提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热孜玩古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