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乳山市***建材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威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鲁10民辖终175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石峰区建设北街1319号。 法定代表人:王**祥,经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乳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口工业园南首。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审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乳山垃圾发电项目部,住所地山东省乳山市西外环路人杰地灵西。 上诉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乳山市***建材有限公司及原审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山东乳山垃圾发电项目部(以下简称乳山项目部)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23)鲁1083民初377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2023)鲁1083民初3777号民事裁定;本案移送至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管辖。事实和理由:首先,原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原审法院在未查清乳山项目部住所地的情况下认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其次,乳山项目部主体资格不适格。乳山项目部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临时内设机构,未进行工商注册、备案、登记,未领取营业执照,不具有签署合同的民事主体资格。涉案合同实际当事人应为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而其住所地为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本案应由株洲市芦淞区人民法院管辖。 乳山市***建材有限公司及乳山项目部未予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五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本案中,乳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供方)与乳山项目部(需方)签订《乳山市预拌混凝土供需合同》,约定合同履行中发生纠纷,应及时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需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且原审法院查明,乳山项目部住所地在乳山市,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至于乳山项目部是否是本案适格主体系实体审理的问题,并非管辖异议理由,故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员  宋 杨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二日 法官助理  王 莉 书 记 员  胡美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