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

***与**、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临武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湘1025民初893号 原告:***,男,1982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云南省昭通市镇雄县。 被告:**,男,1998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涟源市。 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株洲市芦淞区七一路88号旺锦安城。 法定代表人:王**祥,系公司董事长。 原告***与被告**、湖南省工业设备安装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3年8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66元,减半收取计283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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