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5)嘉桐执民字第2238号
申请执行人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桐乡市。
被执行人浙江野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市余杭区。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中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申请执行人浙江卓逸铝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浙江野风幕墙门窗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浙江省东阳市中兰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嘉桐商初字第764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执行995237.49元。
本案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2238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 亮
审 判 员 金 叶
代理 审 判员 周申恺
二〇一五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 范建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