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中兰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与浙江省东阳市中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与浙江省东阳市中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发布日期: 2015-12-26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申请终结
(2015)东执民字第5146号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中兰建设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俞超男。
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中兰建设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7月10日作出的(2015)东商初字第257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于2015年9月2日向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中兰建设有限公司留置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执行款40000元及利息之义务,但其未自觉履行。经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未实现债权40000元及利息。现因被执行人浙江省东阳市中兰建设有限公司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5)东执民字第5146号案的执行。申请执行人可待执行条件成就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 倩
代理审判员 何 倩
代理审判员 张 燕

二〇一五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代书 记员 李晓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