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7)浙0783民初4615号
原告:**,男,1976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泰兴市。
委托代理人:顾海涛,江苏兴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中兰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
法定代表人:俞超男。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中兰建设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10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一七年十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