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1297号
原告:兰州新区农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兰州新区地铁商务中心11楼。
法定代表人:缪炳川,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小萍,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正旺,甘肃勇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
被告:长沙湘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静慎村实竹塘组。
法定代表人:李涛,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璐璐,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原告兰州新区农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长沙湘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17日立案。原告兰州新区农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于2022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兰州新区农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兰州新区农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62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6810元,由原告兰州新区农投贸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李喻洁
二〇二二年四月五日
代理书记员 刘庆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