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腾冲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581民初6937号
原告:长沙湘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静慎村实竹塘组。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1841724478。
法定代表人:李涛,任公司总经理。
被告:腾冲市水务局,住所地云南省腾冲市腾越镇观音塘社区滨河小区17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5330230152603315。
法定代表人:段生乐,任水务局局长。
原告长沙湘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腾冲市水务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4日立案。原告长沙湘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腾冲市水务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沙湘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沙湘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沙湘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鲁泽星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余 梅
书 记 员 谢正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