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沙湘禹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佛山市某某建材有限公司、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14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官路赤山福西金福工业园第5栋一楼6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7K2K6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静慎村实竹塘组(***集镇自来水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1841724478。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诉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149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支行账号8201********内的人民币存款126786.15元(实际冻结87402.60元)。现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支行账号8201********内的人民币存款126786.1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