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粤0605民初31493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里水镇里官路赤山福西金福工业园第5栋一楼62号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MA517K2K6U。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君沃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静慎村实竹塘组(***集镇自来水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1841724478。
法定代表人:**。
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诉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22)粤0605民初31493号民事裁定,冻结了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支行账号8201********内的人民币存款126786.15元(实际冻结87402.60元)。现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调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佛山市**建材有限公司的解除财产保全措施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长沙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丁字支行账号8201********内的人民币存款126786.15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员 ***
zdqz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