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粤0605民初18439号
申请人:***,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安仁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瀛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静慎村实竹塘组(***集镇自来水厂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1221841724478。
法定代表人:**。
被告:***,男,1984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高州市。
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桂城街道平西上海村东平路北侧瀚天科技城B区产业区3号楼十四楼1402~1410,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6050685170576。
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华新区民治街道人民北路31号恒江大厦1001、1003、1005、1006、1007、1008、1009,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5891830055。
负责人:**。
申请人***诉被申请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被告***、佛山市南海区水利投资建设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2年6月24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361.3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并已由担保人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深圳分公司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37361.39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案件申请费1206.81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提起诉讼的,可以将该申请费列入诉讼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