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与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登县上川镇下古山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永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甘0121民初2772号
原告:***,男,汉族,1978年4月10日出生,住永登县。
委托代理人:***,甘肃天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茶亭镇慎村实竹塘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汉族,1972年12月4日出生。
被告: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登县上川镇下古山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部,住所地永登县秦川镇五道岘村。
负责人:***,该项目部负责人。
原告***诉被告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长***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永登县上川镇下古山村高标准基本农田建设项目部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0日立案。2019年12月4日原告以与被告和解为由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5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党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