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金沙县奥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金沙县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黔0523民初5175号
原告金沙县奥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4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20年11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金沙县奥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金沙县奥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人民币125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金沙县奥克新型环保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龚雪莹
书记员  周 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