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贵州潭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贵州省修文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黔0123民初1057号之四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潭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贵阳市云岩区花果园-花果园商铺-A南区-1至3栋-202号。
法定代表人:姜芳潭,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郎荣昌,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尹丽华,贵州中创联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申请人: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福州市平潭县平潭龙凤东路宇诚.海景国际大厦2211单元。
法定代表人:高仁金,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魏榕婷,女,该公司员工。
被申请人:陈斌,男,1965年03月17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金牛区。
被申请人:***,男,1973年01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平潭县。
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潭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斌、***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03月10日作出(2022)黔0123民初1057号民事裁定,查封、冻结被申请人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斌、***名下银行存款2,069,733.74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于2022年03月21日依法冻结了被申请人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35050100240600002029_1账户存款额度21,063.05元(实际控制金额13,790.25元),执行案号为(2022)黔0123执保232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潭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于2022年04月0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35050100240600002029_1账户的冻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贵州潭钰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福建省分行营业部35050100240600002029_1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刘安琪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法官助理 苏子珈
书 记 员 王 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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