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112民初28282号
原告: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住所地重庆市渝北区人和镇龙湖西路83号1-6栋1-60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1500000G71722808U。
负责人:邓勇。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立新,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龙凤东路宇诚海景国际大厦2211单元,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128746379598E。
法定代表人:高仁金。
原告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与被告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诉讼、仲裁、人民调解代理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22日立案。原告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起诉后变更了诉讼请求,后于2022年8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重庆志平律师事务所负担。
审判员 王 濛
二〇二二年八月十六日
书记员 阳婷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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