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平潭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0128民初4369号
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滨湖新区******村。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名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名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综合实验区******海景国际大厦2211**。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与被告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22日立案。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衡水恒力通工程橡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九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