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厦门海事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闽72民初1299号
原告:***,男,1967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福清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事务所律师。
被告: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平潭******.海景国际大厦221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原告***与被告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海洋开发利用纠纷一案,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法院于2022年7月18日作出(2022)闽0181民初550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本案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2年8月30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原告***于2022年10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807元,减半收取计29403.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十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王 奇
书 记 员 ***
附:本案所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