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市南湖区人民法院
执行结案通知书
(2023)浙0402执4351号
本院受理的申请执行人浙江中设集成建筑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执行标的为: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2940740.72元、相应逾期利息(判决确定以497590.57元为基数,自2022年10月10日起按每日万分之一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及相应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在执行过程中,经依法保全、扣划,截止2023年12月15日,被执行人福建美丽生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已支付货款、逾期利息共计2962137.52元,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注:其中反诉部分申请人迟延交货应赔偿的40000元已在应收货款总额中扣除)。另外被执行人已支付本案的诉讼费及执行费。至此,本院(2022)浙0402民初7067号民事判决法律文书中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本院执行的(2023)浙0402执4351号案件予以结案。
特此通知
二〇二三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