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益阳市大通湖滨湖建材厂、沅江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981民初3146号之一
原告:益阳市大通湖滨湖建材厂,住所地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农乐垸村。
经营者:龚跃先。
被告:沅江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市场北路西边新和社区居委会四楼。
被告:***,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沅江市。
原告益阳市大通湖滨湖建材厂与被告沅江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5日立案受理。原告益阳市大通湖滨湖建材厂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益阳市大通湖滨湖建材厂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益阳市大通湖滨湖建材厂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4732元,减半收取计2366元,由原告益阳市大通湖滨湖建材厂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夏称
书记员帅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