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益阳市大通湖滨湖建材厂、沅江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981民初3146号之二
解除保全申请人:益阳市大通湖滨湖建材厂,住所地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农乐垸村。
投资人:龚跃先。
被申请人:沅江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市场北路西边新和社区居委会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沅江市。
益阳市大通湖滨湖建材厂与沅江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1月18日作出(2021)湘0981民初3146号裁定,冻结被申请人沅江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228862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查封担保人***名下号牌湘H8××××小型越野客车一台。益阳市大通湖滨湖建材厂于2021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解除对沅江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益阳市大通湖滨湖建材厂自愿申请解除对沅江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冻结,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
一、解除对被申请人沅江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228862元或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的冻结;
二、解除对担保人***名下号牌湘H8××××小型越野客车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日
法官助理夏称
书记员帅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