沅江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

益阳市大通湖滨湖建材厂、沅江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湘0981民初3146号
申请人:益阳市大通湖滨湖建材厂,住所地益阳市大通湖区河坝镇农乐垸村。
投资人:龚跃先。
被申请人:沅江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市场北路西边新和社区居委会四楼。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75年4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沅江市。
益阳市大通湖滨湖建材厂与沅江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益阳市大通湖滨湖建材厂于2021年11月17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沅江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存款228862元或查封、冻结其他等额财产。担保人***以其名下号牌湘H8××××小型越野客车为申请人益阳市大通湖滨湖建材厂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益阳市大通湖滨湖建材厂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申请人沅江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名下存款人民币228862元或查封、冻结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二、查封担保人***名下号牌湘H8××××小型越野客车一台。
案件申请费1664.31元,由申请人益阳市大通湖滨湖建材厂预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夏称
书记员帅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