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沅江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6)湘0981执617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0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委托代理人郭立波,沅江市琼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含代领执行款)。
被执行人沅江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沅江市市场北路西边新和社区**。
法定代表人田念军,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男,1974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沅江市。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沅江市人民法院(2016)湘098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与沅江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沅江市盛达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已经履行法律文书规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2016)湘0981民初519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结案。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王政军
二〇一六年十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 伍 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