盘山县道桥有限责任公司

某某、盘山县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盘山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辽1122民初3437号
申请人:***,男,1966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辽宁省盘锦市双台子区。
被申请人:盘山县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辽宁省盘山县太平镇贾家村。
法定代表人:李佰贺,职务不详。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盘山县道桥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盘山县道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70万元。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盘锦中心支公司为申请人***的申请提供保函。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盘山县道桥有限责任公司名下银行账户270万元,期限为一年。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保全费5000元,由申请人***垫付。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琳
二〇二二年一月十三日
书记员  魏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