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德瑞森科技有限公司

大同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与山西德瑞森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晋0213执3038号
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住大同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思贤街
被执行人:山西***科技有限公司,住大同市平城区庆周路兴周里小区1号楼1单元3号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大同市特种设备监督检验所与被执行人山西***科技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山西***科技有限公司应给付大同市特种设备监督研究所检验款657206.5元,案件受理费6876元、执行费8972元。山西***科技有限公司已主动履行8万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和解协议:
山西***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前付清余款,如被执行人山西***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履行,可恢复按原判决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19)晋0213执3038号案件中对被执行人山西***科技有限公司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樊国怀
审判员  白向东
审判员  张宏杰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郭寅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