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8)陕0303执恢37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陈仓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大道28号,组织机构代码91610000713578822N。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被执行人宝鸡市光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经二路151号,组织机构代码9161030222133221X1。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陕西陈仓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宝鸡市光亚电梯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宝鸡市光亚电梯有限公司未履行判决义务,申请执行人陕西陈仓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执行标的240000元。执行中经本院督促协调被执行人宝鸡市光亚电梯有限公司已将全部款项向申请执行人付清,案件执行完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陕0303执恢37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六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