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金执字第00138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陈仓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中山西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宝鸡市光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经二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
本院在执行陕西陈仓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光亚电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0)金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执行标的为由宝鸡市光亚电梯有限公司向陕西陈仓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24万元,并承担同期银行贷款利息。宝鸡市光亚电梯有限公司承担诉讼费1350元,执行费352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陕西陈仓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提出上海三菱电梯公司申请执行他们单位的两个案子(2009)金执字第494号执行书案及(2010)金执字第201号执行案总执行标的为258598.63元。本案被执行人光亚电梯有限公司应向申请人给付244870元,现宝鸡市光亚电梯有限公司愿意替陕西陈仓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向上海三菱电梯公司偿还244870元的债务。债权的转移债权人陕西陈仓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同意双方达成协议,此协议正在履行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再立案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杨文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七月三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