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皓德光亚电梯有限公司

陕西陈仓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光亚电梯有限公司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1)金执字第29号
申请执行人陕西陈仓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中山东路。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公司办公室主任(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宝鸡市光亚电梯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经二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本院在执行陕西陈仓置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宝鸡市光亚电梯有限公司返还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根据我院(2010)金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由被执行人向申请人返还不当得利24万元并承担利息,另诉讼费1350元由被执行人承担。执行中查明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还未生效,申请人的申请执行不符合执行案件立案受理条件,经释明申请执行人后,申请执行人请求撤回此执行申请,此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0)金民初字第901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