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望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湘0112民初4592号
申请人:湖南精斯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弼时镇长沙经开区汨罗产业园汉山路与坪上路交叉东南角。
法定代表人:杨仕强。
被申请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望城区铜官街道铜官窑路1号铜官窑古镇游客服务中心2楼。
法定代表人:杨云峰。
申请人湖南精斯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湖南精斯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6月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83975.5元,或查封、扣押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该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湖南精斯诚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长沙新华联铜官窑国际文化旅游开发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483975.5元;或查封、冻结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李喻洁
二〇二二年六月八日
代理书记员 刘庆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