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205财保208号
申请人:宁波市广告美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5144221291N)。住所地:浙江省宁波市江**甬江镇河东农贸路****。
法定代表人:蒋国光,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蔡英豪。
委托诉讼代理人:俞军。
被申请人:中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144203923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男,1962年1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申请人:胡国芬,女,1964年12月19日出生(公民身份分号码:330222196412196023),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申请人:龚伟钦,男,1987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申请人宁波市广告美术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中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胡国芬、龚伟钦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存在一定的法律关系,申请人提出不立即财产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中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胡国芬、龚伟钦银行存款4000000元或查封其等额财产。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宁波市广告美术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财产保全。
审判员 周晓钧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尹 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