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宁波市广告美术有限公司、中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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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宁波市江北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浙0205执恢210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广告美术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宁波市江北区XXX。
法定代表人:蒋国光。
被执行人:中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住所地:浙江省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XXX。
法定代表人:龚校章。
被执行人:龚校章,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胡国芬,女,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慈溪市。
被执行人:龚伟钦,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XXX,住浙江省慈溪市。
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广告美术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龚校章、胡国芬、龚伟钦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浙0205民初4946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2年5月13日恢复立案执行。立案执行标的金额为870万元(被执行人实际应履行金额依生效法律文书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22年5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和限制消费令等,要求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中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龚校章、胡国芬、龚伟钦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股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查明了以下情况并采取了以下措施:
1、截止2022年8月26日,被执行人中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龚校章、胡国芬、龚伟钦银行存款余额较少,暂不宜冻结/扣划。
2、被执行人中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龚校章、胡国芬、龚伟钦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
3、被执行人中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龚校章、胡国芬、龚伟钦名下无不动产登记信息。
4、被执行人中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龚校章、胡国芬、龚伟钦名下无股权、有价证券登记信息。
5、于2022年5月26日传唤被执行人中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龚校章、胡国芬、龚伟钦到庭接受调查询问,其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6、鉴于被执行人中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龚校章、胡国芬、龚伟钦拒不履行又未报告财产,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和限制消费的执行措施。
截止2022年8月26日,本案未执行到执行款,且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宁波市广告美术有限公司,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中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龚校章、胡国芬、龚伟钦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22)浙0205执恢210号案件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杨玉新
二〇二二年八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陈荣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