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1)浙0212执7209号
申请执行人:宁波湖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1MA282MU266)。住所地:宁波市东钱湖大道**11-3。
法定代表人:应铭世。
委托诉讼代理人:史一峰,宁波市鄞州区钱湖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执行人:中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04144203923X)。住。住所地:宁波东钱湖旅游度假区东钱湖大道****
法定代表人:龚校章。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宁波湖畔文化创意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跃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和解协议,但短期内难以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浙0212执72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戴宏良
审判员崔志勇
审判员胡锐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林文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