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

青岛东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青岛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等承揽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胶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81民初9903号 原告:青岛东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九龙街道办事处海尔大道6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MA3C4XM64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青岛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马店镇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815647422028。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告:**,男,1970年11月2日生,汉族,住青岛市市北区。 原告青岛东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8月29日立案。现原告青岛东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称已与被告庭外达成和解,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东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750元(已减半收取),保全费1920元,合计4670元,由原告青岛东沃环保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九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