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财保1403号
申请人:无锡宝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戴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青岛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青岛胶州市马店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申请人无锡宝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保全被申请人银行存款358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并以其购买的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险(保单号11153003901088116504)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保全被申请人青岛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358000元或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