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鲁0203民初13672号
原告:无锡宝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阳山配套区陆戴路。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瑞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青岛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胶州市马店镇工业园。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原告无锡宝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东正电力设备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在本院通知其交纳案件受理费前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无锡宝丰电力设备有限公司撤诉。
审判员 **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记员 官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