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慧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
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鲁1602民初4137号
原告:山东慧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四路金座豪庭1号楼1-00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2660163745F。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贾增和,山东齐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住所地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38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600787161624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原告山东慧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滨州市建设房地产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慧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且不因此损害他人利益,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山东慧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683.38元,减半收取4841.69元,由原告山东慧力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曹爱民
二〇一九年十一月十八日
书 记 员马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