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山东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淄博中梁龙置业有限公司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等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2)鲁0306执保395号之一
申请人:山东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滨城区黄河八路777号隆福怡清园4号楼。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被申请人:淄博中梁龙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淄博市周村区北郊镇张**与柳园路路口北200米路西。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山东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淄博中梁龙置业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根据生效的(2022)鲁0306执保395号执行裁定书,本院经查询未发现被申请人淄博中梁龙置业有限公司有可供实施保全的财产线索,申请人山东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事项无标的物可实施保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申请人山东慧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申请的财产保全无标的物实施保全。
本裁定书立即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