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铁路局等承揽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京铁民()初字第766

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林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茜,女,1987814日出生,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行政文员。

被告北京铁路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宇栋,局长。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段永传,总经理。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铁路局、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9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四元,由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经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