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4)京铁民(商)初字第766号
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7号。
法定代表人林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刘茜,女,1987年8月14日出生,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行政文员。
被告北京铁路局,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复兴路6号。
法定代表人杨宇栋,局长。
被告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南四环西路128号诺德中心1号楼。
法定代表人段永传,总经理。
案由:承揽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铁路局、中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一百三十四元,由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张 博
二○一四年九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经雯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