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京0107民初716号
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迎宾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林曦,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王红娇,女,1991年7月2日出生。
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
法定代表人汪文忠,职务不详。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于2016年3月2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四千九百七十七元,由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代理审判员  钟金文
二〇一六年三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刘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