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8民初45183号
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7号(迎宾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林曦,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娇,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北京颐和九州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2号楼14层。
法定代表人:闫进来,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为军,男,该公司副总经理
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颐和九州资产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1月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晓馨
人民陪审员 胡宝兰
人民陪审员 陈萍芳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七日
书 记 员 张立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