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京0108民初44075号
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迎宾北路7号(迎宾北路西侧)。
法定代表人:林曦。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红娇。
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太平路44号。
法定代表人:马健峰。
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新兴建设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且其未预交诉讼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李红星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 记 员 赵一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