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

北京颐和九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等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执15322号
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大郊亭中街2号院华腾国际2号楼12B。
法定代表人:林曦。
被执行人:北京颐和九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长春桥路11号2号楼14层。
法定代表人:闫进来。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北京世纪通和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北京颐和九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职权开展了执行工作。通过法院财产调查系统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等进行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目前该案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李东方
审判员  孟凯锋
审判员  彭文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  念智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