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立升家具(苏州)有限公司

某某家具(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青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其他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沪0104执2617号
申请执行人:***家具(苏州)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
法定代表人:赵光荣,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上海青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区。
法定代表人:宋磊,执行董事。
***家具(苏州)有限公司与上海青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沪01民终1075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家具(苏州)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上海青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支付货款448766.31元及相应利息。
执行中,经向有关职能部门查询,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有价证券、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等强制措施。另查明,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已受理上海堡润贸易有限公司申请上海青客设备租赁有限公司破产重整案件,案号为(2021)沪03破申153号,故本院不再查封被执行人名下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并对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无异议。
以上事实,有询问笔录、调查材料等有关证据佐证。
本院认为,人民法院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当事人应当履行。权利人申请执行的,应严格依法执行。现因被执行人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故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武 博
审 判 员  毛 成
审 判 员  吉 立
二〇二一年六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柯宪法
书 记 员  刘慧敏
附: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
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