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皖0103民初4446号
原告:***,女,1984年6月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被告: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合肥市濉溪路278号财富广场二期A座1403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00670934339B。
原告*苗苗与被告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教育培训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6月15日立案后,原告*苗苗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安徽网才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苗苗的撤诉请求。
审判员张伟
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